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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妇女的思想解放与未成年人教育问题联系上层建筑存在问题

发布时间:2005-09-21

北京师范大学民主建国会会员
吴蕴今

  未成年人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教育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应负的责任。而社会系统工程是指社会方方面面的建设,尤其是上层建筑的理论建设。
  社会主义事业是一项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始终应不断调整、使之相适应为目标的系统建设工程。如果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社会发展进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党中央提出未成年人教育,就是社会在谋求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引起了大家的注意,认为必须认真重视,并努力去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不能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从零星片面的方法去解决,而应从根本存在的问题去解决。存在根本问题,我指的是从理论观念形态上给予重视。理论观念不是指那些套话、官话,而是指对存在的具体问题的认识上进行讨论,从而统一认识。具体问题是指妇女思想解放的观念,我认为对此问题作为切入点展开讨论,从而去寻求解决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的办法。
未成年人教育问题与妇女的思想状况,以及社会人们对妇女思想解放标准的认识是有密切关系的。首先,我们不能不承认妇女与儿童至今在社会上,无论从政治、经济,还是文化地位上来衡量,仍然是一个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我们社会过去也只从经济角度提出他们的弱势地位。所以过去我们也只是从经济地位去改变她们原有的状况,即认为让妇女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让妇女有了经济独立权,就意味着她们获得了思想解放。
新中国成立后,确实大部分妇女在政府号召下,纷纷走出家庭参加了社会生产劳动。几十年来大部分妇女达到了这一步,似乎无须再讨论,大家意识中都认为妇女的解放已经完成了。回顾历史,妇女思想的解放是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过程中,一部分妇女有了觉悟才提出来的。在农业经济社会,男耕女织,男女劳动分工,男主外,女主内,这样的历史传统经历了几千年。随着社会生产力提高,妇女自身要求获得解放的呼声渐渐高涨,最后终于一些妇女冲破了家庭的樊篱走向社会,并积极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直至参与社会变革。从此,妇女开始广泛地获得了经济的独立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妇女的解放一开始,确实是以获得经济独立权为标志。人们普遍认为没有获得经济独立权就谈不上解放。我认为应当指出这种参与生产劳动获得经济独立的解放是针对当时封闭的一家一产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来说的,妇女冲破的是家庭这一小环境,由家庭来走向社会。这种思想解放是有限的。事实上,在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过程中,思想解放必然也会向妇女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是不要忘记,由于几千年的传统习惯势力,来之于社会各方面的阻力使相当一部分妇女在获得了经济独立以后,就再没有进一步要求思想解放的愿望或志向了。所以今天我就是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妇女经济上独立是否就意味着妇女已经彻底解放了。对这一问题,男士们应思考,妇女们也应思考,因为妇女的解放,有着传统习惯势力的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过去有舆论认为压在妇女头上的诸多权利如夫权、神权、君权都端掉了。人们这样理解:妇女从家庭走出来,经济获得了独立,丈夫、神仙、君主都不可能再左右她们了,所以她们解放了。但事实上妇女的思想解放没有这么简单。根据妇女解放以后实际存在的情况,人们也提出了妇女经济上得到独立是否真的解放了的问题。有人提出妇女思想解放了,她们是否就能减轻压在男士肩上的一半劳动或责任?(这是针对妇女思想解放以后不少妇女并没有承担起多少社会责任而言的。)另有人们提出,妇女思想解放后,在她们获得了一定成功后,为什么一些人又会去寻找更有能耐的靠山?更有人提出:“现代女性设想她们有多么聪明,多么天才,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她们那种传统的麻木性尚未彻底断根。”以上几个例子说明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对妇女思想解放提出了疑问,这足以证明仅从经济上获得独立,妇女走出这一步,不能说明就是她们思想得以解放。
综上所述,我认为妇女的思想解放标准是怎样,值得提出来讨论。而妇女思想获得解放在社会上她们相应又获得了怎样的权利,这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因为对妇女权利的讨论可以进一步明确思想解放的标准。
妇女走向社会争一份思想解放的权利,争的是一份生存权。对于发展权,绝大部分妇女却没有更多考虑,而所以较少考虑,是社会以往较少提供妇女有这方面行使的权利。提到社会,法是社会的主体。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制在制定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也仅仅关注妇女生存权的保护,或者制定了其他有关内容也只是形式,实际在认识上只在生存权这一点上给予关注,这种上层建筑在法理上的有限认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显然是滞后的认识。在这里我们需要分析在社会主义发展中有关权利的分享。关于人权在生存与发展这一对矛盾的关系上,我的看法是妇女要生存,必然就要发展,如果没有发展权利妇女就会受到来自各种方面的侵害。妇女在社会发展的空间,她们的生存发展除了克服自身的阻力外还要克服来自社会传统观念的阻力。如果在市场经济社会,我们只关注妇女的生存权而不关注她们的发展权,她们的生存必然要受到侵犯。现在社会上买卖妇女以及妇女被作为工具来使用这等现象已见怪不怪。这些现象源于生存与发展这一对矛盾的具体表现。而未成年人的教育其本质也相同。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妇女的生存与发展在人权上存在的矛盾一样。未成年人的教育面临着不健康文化影响的威胁。同样,我们可以在文化生存与发展上找到解决的办法,所以问题在于我们的认识。如何看待妇女的思想解放,并从妇女应该获得的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上,从观上加以重视,以推动整体妇女生存意义的发展,这将符合我们有意义事业的发展。
从认识层面上说,社会的发展,人的认识是根本,是社会发展的内因,对此人们往往不容易用眼睛看到,要经过文字的分析才能理解。经济发展是外因,人们容易看到,实际决定社会发展的则是内因即人们的认识。我们提出社会发展以经济发展为中心,“中心”不等于“根本”,由于理论界一些人写文章习惯说套话,他们不联系实际,只是在概念上套来套去。写文章的人认识糊涂,把看文章的人也搞糊涂了认识。经济的发展是外因是条件,人的认识是内因是根本。外因通过内因才起作用。经济的发展要靠人的认识提高后才能得以发展。如果人的认识滞后,不但不能发展经济,它还会带来负面影响,这是社会发展中教育问题上的最大障碍。认识的滞后不是几个人的问题,而是全社会存在的问题。
关于发展,从上层建筑的理论层面分析,理论问题与上层建筑的法制有关,法的生命是理,理的完整是法。我们的法从制定到执行、从内容到可操作性,都应当具备理的生命力。法是上层建筑,它的思想的理应该具备针对问题的可操作性。如果没有具备针对问题的可操作性,这个法就流于形式,就起不到威慑作用。况且理与法均是上层建筑,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必须有社会主义的理论根据与执行的法相一致、相配套,否则就无法解决社会发展中的诸多矛盾,就达不到巩固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而存在的。显然这里所指是决定法的生命的理,并不是指就事论事的那种法规,而是指制定法律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指导思想。对法的认识应有理的指导。如果我们对理的认识只停留在一般概念,那么只能就事论事,而这样的认识势必无法应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层出不穷的矛盾。比如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我认为至少在目前人们就缺乏对这个法的理的认识规律,否则这个法在执行过程中就不会出现目前这种现象。一边是法的硬性规定,一边是社会照旧存在严重残害妇女儿童的事实。例如买卖妇女的违法行为屡抓不绝,卖淫嫖娼社会恶习屡禁不止。特别在经济开发区,竟然有人明目张胆地宣称:“设红灯区是繁荣经济的需要”。他们公然地以辱没妇女的人格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妇女的地位何等悲惨。社会上公开践踏妇女也时有发生,妇女在家庭暴力下深受残害的事件也并不少见。妇女这弱势群体在法律面前始终得不到实质性的改变的事实证明这条法理的生命力不强,操作、执行不力。这难道不足以引起我们上层建筑从理的完整性方面去思考么?如果我们的社会连妇女的人格都没有强有力的法理去保障,那么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一方,母亲能有完善的人格去教育她们的后代么?面对作为社会群体的妇女与儿童的教育问题,我们不能不如此联系实际进行思考。实际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事件上均是牵一发而触动全身的关系。社会每一个问题上的失范都会影响到整体。这就是系统工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