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术论坛

政府雇员制能走多远

发布时间:2008-09-16

                       九三学社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  王建民
引言:少数地方政府试行“政府雇员制”反映出逻辑上的非理性,但是按照一些发达国家长期的实践经验,政府中雇员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最近,江苏省扬州市“全面”试行“政府雇员制度” 的消息打破了平静,2003年前后曾掀起一阵热潮的“政府雇员”,再度成为主流媒体和知识网民热议的话题。
抽言:扬州市规定,“雇员”要“占政府部门编制”。这是向理性化方向迈出的步伐。
有无“鲶鱼效应”?
五年前,地方政府所试行的“政府雇员制”,采取了基本一致的模式。“政府雇员”被定义为法律、管理、金融、贸易、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关键的制度安排包括:(1)不赋予行政权力;(2)相对高薪(年薪是公务员的两倍至十几倍不等);(3)短期聘用(一般1-3年),签约管理;(4)不占行政人员编制。
五年后,《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与五年前的制度安排大致相同,但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雇员要“占政府部门编制”。
地方政府雇员制的试行者和支持者,在理论上演绎着四个“有利于”的逻辑:政府高薪招募雇员,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解决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有利于通过“鲶鱼效应”激发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有利于改善公务员队伍人才结构。
但是,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分析,四个“有利于”的逻辑,具有明显的非理性特征。四年前,笔者对地方政府所提出的“政府雇员制”逻辑的非理性的分析与结论,已经在实践中有所应验。
可以认为,试行了雇员制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没有达到四个“有利于”的预期目标。如果说取得了绩效,可能主要体现在政府的工作总结中,现实的、有价值的存在,还不足以引起关注,受到关注的反倒是出现的问题。
比如,无锡轰动一时的50万年薪政府雇员颜兵,因考核结果“不合格”已经“解约”。深圳2004年首批上岗的四名政府雇员,在3年的工作合同期满后,拒绝接受解聘决定,多次调解无效,陷入僵局。原因是,这几名雇员找到了法律依据,他们认为在合同到期之日没有接到任何终止继续聘用的信息,应该视为自动延长聘用时间,迟到的“解聘”通知无效。
为什么“政府雇员制”取得实在的预期绩效难度很大?
首先,“政府雇员制”的条件对真正的优秀人才没有吸引力。没有行政权力,短期雇员关系,只是薪酬较高,这样的条件,对于有工作经验的、能够真正在政府部门中发挥作用的热门专业高层次人才而言,并没有多少吸引力。
雇员一定要在一个部门、在掌握行政权力的管理者支配下工作。雇员薪酬大大高于部门成员,高于管理者,如果没有健全的机制保障,这位雇员很难得到部门成员的协作与配合,甚至难以得到部门负责人真实的支持。短期雇佣关系,不可能产生追求长期绩效的行为。而政府的工作,往往需要在长期的坚持中才能够实现绩效目标。政府雇员在雇佣过程中工作困难和压力并存,难以开展工作,而且职业生涯没有发展空间。
其次,政府解决“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责任不应该落到雇员肩上。在政府里实际上并没有多少“专业技术”问题,能够“复杂”到公务员解决不了的程度而需要借用雇员的力量。即使有“复杂”问题,完全可以交给政府研究部门、国家科研机构、公立高等学校解决,还可以外包给市场中的专业咨询公司。如果说一定要在内部解决,那也应该由公务员而不是雇员来执行。因为既然是“专业技术”问题,又是“复杂”的问题,那一定是比较“重要”的问题。政府“重要”的问题,需要可靠性和保密性,应该交给有级别的公务员处理,而不是交给临时雇员。
第三,雇员制对改变公务员工作的现状没有作用。包括笔者在内的不少专家已经证明,“雇员”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不可能发生所谓的“鲶鱼效应”。“雇员”只是临时人员,要在公务员的管理下工作。“雇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劳动关系以及职业发展路线与公务员完全不同。这意味者这两种“鱼”根本不在一个“桶里”,“鲶鱼”怎么可能追逐“沙丁鱼”,而保持“沙丁鱼”的活力呢?改变公务员工作的现状,应该从创新和完善公务员招聘选拔制度、绩效评价制度、晋升发展制度、薪酬福利制度以及培训开发制度着手。
最后,“政府雇员制”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用数倍于公务员的工资去雇用一名“雇员”,会增加财政成本。同时,在政府公务员管理之外,又增加另一种完全不同于公务员的管理制度,无疑会增加管理方面的成本。政府人事部门工作繁忙,缺乏对雇员的管理经验,很可能在管理中引起纠纷甚至诉讼。
此外,政府雇员进入政府部门,确实是在公务员队伍中增加了新的成分,但不可能产生对公务员队伍结构的优化。这两类人员在工作上自然有配合,但在管理上“井水不犯河水”,各走各的路。“雇员”是处于公务员系统外部的临时人员,怎么可能对系统内部结构的改变发生影响?
抽言:制度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制度的设计、推行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为何屡试不爽?
最近,扬州市的“政府雇员制”有一项变化,即“雇员”要“占政府部门编制”。可以肯定地说,这是向理性化方向迈出的步伐,能够在保持部门人员编制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工作人员的组成。
但是,这项制度安排也产生了新的非理性逻辑。既然有编制,为什么不通过招收公务员解决问题?
像扬州这样的城市,公务员岗位一定趋之若鹜。公务员岗位的“铁饭碗”性质和获取超额利益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以及能够满足中国人“学而优则仕”官本位传统价值观的机会,当公务员对高校毕业生始终具有无限的吸引力。不用高薪,不用增加雇员管理成本,严格把好招聘关,一定可以招到合适的公务员??名校硕士以上毕业生。
迄今为止,试行“政府雇员制”的地方政府并没有取得多少实际的绩效,为什么还有政府不断尝试呢?一是地方政府在创新压力之下急于求成。压力主要来源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理性与否,收益如何,可以慢慢讨论,但工作有“创新”却至关重要,可以博得上级领导的肯定和欢迎。创新是必要的,但在创新中一定要坚守创新的理性逻辑??创新的收益应该大于创新的成本。
二是地方政府对政府雇员制度缺乏深刻认识。制度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制度的设计、推行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制度创新,应该像学术研究一样,首先对现有的成果进行研究,在确定掌握现状的基础之上,再提出有新意的观点、采取有创造性的行动。地方政府引进国外的雇员制,但没有完全了解这项制度产生的背景和运作的逻辑,而是在简单模仿的基础上,追随着国内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逻辑,唱起了高薪引进人才的曲调。
三是,地方政府对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缺乏创新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集中在雇员制上,你雇员制,我也雇员制,没有从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起适应本地区发展需要的制度安排。欠发达地区或者高层次人才相对缺乏的地区的政府高薪招募雇员,而在经济发达、人才济济的地区也有政府在搞高薪雇员制。不顾差异,简单模仿,缺乏创意,损失效率。模仿最简单,也最保险,有问题大家一起“挨板子”。创新有风险,独树一帜,格格不入,难免招惹是非,遭遇失败。创新需要有利于创新的环境。转变观念,解放思想,促进多样性,尊重个性化,优化政府干部人事工作创新环境,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是否存在合理性?
中国少数地方政府试行“政府雇员制”反映出逻辑上的非理性,但是并不能由此否定“政府雇员制”本身的有理性和有效性。事实上,按照一些发达国家长期的实践经验,政府中雇员的存在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过,对于政府雇员制度,应该有以下理性认识:
第一,政府雇员是协助公务员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政府雇员是“保姆”或“短工”性质的人力资源。根据政府工作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求,及时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员,在公务员领导下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随着任务的结束,按照事先的约定,雇员与政府部门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第二,政府雇员在工作中享有平等的个人权利和劳动权利。雇员应该履行与政府部门事先约定的义务,同时,雇员所有法定的权利,必须得到尊重和保障。
第三,政府雇员的薪酬应该由市场决定。政府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招聘雇员和招聘什么样的雇员,而给予雇员的报酬,要根据招聘到所需人员的难易程度决定,即由雇员劳务市场的供求关系和价格决定。当然,如果雇员工资固定,那只能是“愿者上钩”;雇员岗位是应聘者的需要,但应聘者却不一定能够成为政府部门的所爱。
基于这样的认识,地方政府需要改进试行的雇员制度。
一是要明确雇员编制。根据实际的工作情况,从公务员岗位中特别规划出10%~20%的雇员岗位。对雇员的需求要有事前的评估和计划,而不是心血来潮,临时决定。
二是要把雇员岗位定位为“保姆”性质。雇员在政府的工作中应该发挥辅助作用。部门的工作绩效和长期发展,应该依赖于“儿子+媳妇”,指望“女儿+女婿”,即要依赖于公务员,而不能把希望寄托在雇员“保姆”身上。
三是要建立健全政府雇员管理制度。要对雇员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职业生涯发展做出安排,注意避免雇员易出现的短期行为。
四是要严密防止少数公务员利用招募雇员机会营私舞弊。
五是要高度注意少数人利用雇员身份介入政府工作,获取违规或非法收益。
中央政府也应加快公务员管理制度创新步伐。国家公务员专门管理机构??国家公务员局??的设立,必将有利于促进公务员管理制度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对于包括雇员在内的非公务员人员的管理,也必将取得长足的进步。
(转自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05日 22:32  中国报道http://finance.sina.com.cn/economist/xueshulunheng/20080905/2232527819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