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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院士”兼职行为建议

发布时间:2014-01-24

王建民

中央统战部建言献策信息员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九三学社成员

2014-1-23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最杰出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造人才,为国家的科学技术事业和工程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院士”头衔是国家“最高学术荣誉称号”,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院士”是高价值的资产,不仅为院士本人,而且可以为院士所在团队、单位以至地区带来重要的资源或利益;“院士”又是高度稀缺的资源,获得院士头衔十分困难,许多高校、科研院所和地区很难拥有院士工作人员。于是,许多单位和机构,争相聘请在其他单位工作的院士“兼职”,为兼职院士提供高额报酬和优厚的福利待遇。

    根据调查,783名中国工程院院士兼职达5610个,人均兼职7.2个。有许多科学院院士和(或者)工程院院士是多个机构的“双聘院士”,在多个单位担任学术职务,招收博士生,当然也领取多个单位的报酬。院士也是普通的人,时间和精力也有限度,多处兼职势必影响正常的科研活动和学术指导。此外,也容易在研究和行为上出现失误,遭到社会人士的诟病,影响整个院士群体的形象。

2013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改革院士遴选和管理体制,优化学科布局,提高中青年人才比例,实行院士退休和退出制度。”

为了落实中央的决定,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禁止院士担任两个以上单位的“实职”学术职务,规定只可在一个单位领取报酬;

第二,要求北京市学术单位和机构不再“双聘”院士,不可将其他单位的院士列入本单位聘用人员名单;

第三,限制院士担任两个以上单位的“博士生导师”。